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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企业主隔离风险的举措

一、高净值家庭资产规模及组成

11月,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全球视野下的责任与传承—2017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白皮书》(Wealth Management: Trends of the Chinese HNWI 2017)。

胡润研究院调查数据显示,截止 2017 年 1 月1 日,大中华区千万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 186 万,比去年增加 14.7 万,增长率达 8.6%,其中拥有千万可投资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 94.8 万 。除港澳台之外,中国大陆地区千万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 147 万,比去年增加 13万,增长率达 9.7%,其中拥有千万可投资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 74.9 万。

中国高净值家庭主要由四部分构成:55%企业主、20%金领、15%炒房者及10%职业股民。

二、企业主家族财富传承意识渐强及面临的挑战

随着创一代的年龄上升,中国企业逐渐进入交接期,企业主家族传承的意识逐渐增强,关注和重视度日益提高。调研显示86.2%的企业家已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事宜 , 在家族传承的过程中,文化传承和财富传承是中国企业家目前最为需要传承的两大内容,占比分别为 56.7% 和 48.5%。

目前,家族财富传承面临三大挑战:接班人、企业权属及内外环境影响。

在家族传承过程中,接班人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但家族后代接班意愿低、无能力接班、多子女难以确定接班人、接班人理念与企业文化、价值取向冲突等现象广泛存在。另一方面,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家业不分、风险混同、权属不清、权臣稀释控制权、一代企业家难放权等问题也成为家族传承的痛点。

最常见的就是法人人格否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混同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有直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类型的公司,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是公司与个人混同、财产与业务混同,公司财产、业务混同不仅包括企业主、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混同,还包括关联公司之间的混同,关联公司之间财产、业务不分,如“一套班子、多个牌子”等情况。个人与公司混同会导致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交易;利润转移;挪用公司财产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三、保险金信托对厘清企业权属、隔离企业资产具有优势作用

企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终身寿险保险金信托和生存金保险金信托产品,对企业法人治理、资产管理进行更加灵活的安排和信托设计。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协议中受托人的财产,信托协议的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方面为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而委托人一般是企业主。委托人企业主与受托人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协议,将企业主的个人财产纳入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将管理的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委托人即企业主也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进行如此安排后,可以有效地将企业主个人的财产与企业资产隔离,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业务财产相区分,未来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因信托独有的债务隔离功能(恶意避债除外),会有效避免企业的债权人追索到企业主信托财产中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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